曝光!采桑镇南峪村闫学增借款20万元不还
2025-01-0113
案情介绍:原告元义仓诉被告闫学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(2017)豫05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:被告闫学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元义仓借款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60元,法律文书生效后,被告闫学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原告元义仓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,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学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,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其至今未履行。
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:

失信被执行人:闫学增
性别:男
年龄:45
身份证号:410521197208085013
户籍所在地:林州市采桑镇南峪村。
立案时间:2018年1月16日
执行案号:(2018)豫0581执443号
执行法院:林州市人民法院
执行依据文书:(2017)豫05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
执行依据制作单位:林州市人民法院
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
被执行人履行情况:未履行
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: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
举报电话:(0372)6162095
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







